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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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学院展览路校区整体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展览路校区整体改造工作事关学院发展大局,对实现学院未来发展战略部署具有重要意义。为切实加强领导,协调全院力量,做好工程项目的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等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外交部国内基建项目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展览路校区工程指挥部由秦亚青院长担任总指挥,袁南生书记、李洪梅副院长担任副总指挥,主要职责是落实学院老校区改造工作的总体部署,负责审定老校区改造工作的建设规划,组织推动工程实施,协调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指导推动各小组高标准、高水平、高质量地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条 展览路校区工程指挥部下设8个小组,具体分组及职责如下:

一、规划组:主要负责改造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评估、可研、立项、招标等前期准备工作,以及协调规划设计与实施的具体衔接等工作。外聘一家招标代理公司协助工作。

二、资金组:主要负责改造工程中的投资控制、资金管理和成本核算等方面的工作。外聘一家造价审计公司全程参与工作。

三、工程组:主要负责改造工程实施全过程的质量管理、进度统计和检查验收,以及施工中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同时负责项目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应急处理等工作。外聘一家项目管理公司和一家监理公司负责项目进度和质量监督。

四、安保组:主要负责改造工程项目的安全保卫,以及配合做好应急事件的处理等工作。

五、政策组:主要负责改造工程中的接待群众来访、政策咨询等工作。

六、法律组:主要负责改造工程中的法律咨询,处理法律纠纷,保障整个工程项目的文件、合同符合国家相应的法律规范。

七、调配组:主要负责项目完成后资源统筹调配等工作。

第四条 为加强工程管理,通过招标方式聘请造价咨询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和监理公司等第三方专业技术力量参与工程的管理和监督,与工程指挥部合署办公。

第五条 展览路校区整体改造工程指挥部总指挥及副总指挥对项目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  内部工作制度

第六条 工程指挥部下设各工作组及社会第三方专业力量,要把握大局、审时度势、统筹兼顾、科学实施,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做到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坚定不移朝着既定目标前进。

第七条 为及时、充分地沟通情况,提高工作效率,工程指挥部实行联合办公和例会制度。

(一)每周二下午各工作小组成员需到工程指挥部现场办公,协调处理涉及工程相关事宜。

(二)每周四下午,各工作小组组长召开工作例会,交流工作情况。

(三)每月第四周举行一次全体工作例会,汇报工作进展,讨论决定下一步工作计划。

(四)每三个月一次向院党委做工作汇报。

每次例会均需形成书面报告。

第八条 为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工程项目质量和学院切身利益,所有工程项目均采用招标方式进行,招标的方式以公开招投标为主、邀请招标为辅。

第九条 指挥部各工作组与第三方专业社会力量配合,积极协调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关系,稳妥办理好相关手续和证件。

第十条 工程施工期间,工程指挥部内实行逐层审核制度,具体工作流程如下:施工方提出书面申请→设计方审核(涉及设计变更方面的)→监理方审核→项目管理方审核→指挥部相关工作组审核→学院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在审核流程中,视工程量多少和资金量大小等,每个环节的审核限定在1-3个工作日,重大资金量的审核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定期对校区建设项目进行工程质量、安全文明生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落实责任人,及时督促有关单位整改解决。

第十三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防止、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制定相关的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四条 加大宣传力度,打造“阳光工程”,全程实现公开、透明。工程指挥部将通过多种渠道(如校园网、公示栏等)将校区改造工程的进展情况及时向全院公开,接受各方监督。

第十五条 由专人负责做好档案的归档管理工作。工程相关人员需要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图表、声像、电子软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材料和从工程项目建设立项到工程决算所有涉及的文件、资料交由档案管理人员存档。

第十六条 工程指挥部所有人员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反腐倡廉建设责任制,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接受学院纪委监督检查。若发现有违规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对有关当事人和领导做出严肃处理。

 

第三章  工程项目招标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工程项目质量及学院利益最大化,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十八条 招标范围:所有新开工的新建、改、扩建项目,单项投资在规定范围内的基本建设项目均采用招标的方式。招标的方式以公开招投标为主,公开招投标数额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共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招标申请:由规划组会同招标代理共同整理相关资料向市建委招标办公室或国管局政府采购中心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发布招标信息:投资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一律采取市场公开招标,在相关招标平台发布;投资及采购额低于公开招投标标准的材料、设备,也按公开招投标程序执行

第二十一条 受理报名:达到公开招投标的项目,由招标代理按照相关国家招标平台程序接受投标人报名工作;为保证项目公开、公正,未达到公开招投标标准的采购也一律委托招标代理,按照市场公开招标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资格审查:按照国家公开市场招标平台的要求,遵照法定程序对报名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三条 入选单位:公开招投标的项目由国家招标平台按相关程序产生。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的编制:由基建处负责,协助招标代理方根据市建委招标文件范本,结合工程情况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由学院领导审核后报招标办备案审核。

第二十五条 实物工程量和标底的编制:项目实物工程量及标底编制,按照规定,一律按照政采程序执行。50万以内的造价单位由政采网定点采购,50万以上的由政采公开招标。完成政采后,确定的造价审核单位根据学院提供的施工图、招标答疑等资料编制实物工程量清单及标底。

第二十六条 招标答疑:由基建处、招标代理会同现场管理人员组织入选单位及相关人员踏勘现场,并落实回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必要时以书面文件报招标办审核同意后分发给各投标单位。

第二十七条 投标: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施工图、实物工程量清单等文件编制技术标和商务标,按规定要求投标。

第二十八条 评标专家组:由国家招标平台负责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通知专家评标时不得告知招标单位及招标项目,只通知评标时间。

第二十九条 评标:评标专家组根据有关规定对技术标进行评分。商务标的评分则根据招标办的评分规定,然后对各投标人的商务标报价进行综合计算后产生,最后根据两项得分计算出总分。

第三十条 中标:由评标专家组根据各投标人的得分情况,对投标人依据得分从高到低依次排序,然后由招标小组集体评标后产生中标人。原则上采用最高分中标或合理低价中标的方法。

第三十一条 公开招投标标准限额外招标,由我院参照公开招标投标办法由规划组与纪检组负责实施。

 

第四章  财务全过程审计制度

第三十二条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有效控制并真实反映工程造价,降低工程建设成本,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降低投资风险,完善建设工程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教财〔2007〕29号)及《北京市教育系统基建及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办法(试行)》(京教审200015)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是指资金组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组织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的合法性、真实性、规范性进行审计监督的活动。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包括开工前审计、招投标审计、施工过程审计、竣工结算审计和财务决算审计。

第三十四条  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展览路校区整体改造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采取内部审计与中介机构审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计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管理若干规定》列入建设成本。

第三十五条 资金组负责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对受托审计公司的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对审计意见和审计报告进行抽查和确认,参与处理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向学校有关领导汇报。

第三十六条 工程组负责支持和配合资金组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按时向资金组提供完整的相关资料,做好与设计、施工、监理及项目管理等单位的协调工作,落实审计意见。

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的方法和遵循的原则

(一)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

(二)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三)以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为重点,并妥善处理造价、工期、质量三者关系;

(四)根据不同的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和审计目标选择不同的审计方法,以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和审计资源的有效配置;

(五)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遵循依法审计、独立审计、客观公正、职业谨慎和廉洁奉公的审计原则。

 审计内容

第三十八条 开工前审计主要内容

(一)设计方案的论证、扩大初步设计的依据、总概算的编制、审批等情况;

(二)规划许可审批手续等情况;

(三)施工图纸设计面积和装修标准及有关部门审批情况;

(四)施工场地及施工用水、电、路等必备条件落实情况;

(五)建设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六)年度建设计划和项目进度计划;

(七)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勘察设计概算情况;

(八)各项费用支出的合理合规性;

(九)与建设项目开工前有关的其它情况。

第三十九条  招标投标阶段审计内容

(一)招标文件的审计,并出具审核意见;

(二)对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审计,并出具审核意见;

(三)对拟中标单位的预算书进行合理性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四十条  施工过程审计主要内容

(一)合同的审计,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采购合同等;

(二)工程变更及洽商费用的审计;

(三)对隐蔽工程进行勘察验证;

(四)各种费用支出及工程款支付的审计;

(五)大宗材料及设备采购的审计;

(六)工程索赔费用的审计。

第四十一条  竣工结算阶段审计主要内容

(一)审查竣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

(二)进行现场勘察,检查实际施工是否与竣工结算资料相符;

(三)审计工程结算造价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第四十二条  财务决算阶段审计主要内容。

(一)财务决算资料是否齐全,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二)基建项目资金来源、使用及结余资金是否合法合规;

(三)基建项目从筹建、施工到竣工、交付使用的全部费用开支是否真实、合理;

(四)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是否真实、完整;

(五)建设项目概(预)算最终执行结果;

(六)审定建设项目总造价。

  审计程序

第四十三条  开工前阶段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建设项目立项报告、建设项目立项批准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设计概算书、工程设计合同及设计招投标资料、前期费用的财务账证等相关资料;

(二)资金组对项目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前期费用的真实合理性进行审计,提出阶段性审计报告。

第四十四条  招标投标阶段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招标文件的审计

1.规划组将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提供给资金组;

2.资金组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3.规划组在3个工作日内对审计意见做出反馈。

(二)工程量清单的审计

1.规划组将代理机构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提供给资金组;

2.资金组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尽快提出审核意见;

3.规划组根据审计意见,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完善,报北京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后开展招投标工作。

(三)对拟中标单位预算书的审核

1.开标后规划组将拟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及预算书提供给资金组;

2.资金组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尽快提出审核意见。

第四十五条  施工阶段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各类合同审计

1.工程组将拟定的合同送交资金组;

2.资金组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3.工程组根据审核意见,对所拟合同进行修改完善,签订正式合同,合同复印件交由资金组备案。

(二)隐蔽工程审计

1.隐蔽工程应该在封闭前2日书面通知资金组;

2.资金组查看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计意见;

3.工程组根据审计意见,对隐蔽工程实施封闭验收。

(三)大宗材料设备采购审计

1.工程组将建设施工过程中需甲、乙双方确认价格的材料和设备,在采购或招标采购前,向资金组提供产品名称、厂家、规格、性能指标、拟采购价格等资料;

2.资金组对上述资料进行综合评估,并经市场询价后,提出该材料设备的建议价格和相关意见;

3.工程组根据资金组审核意见,组织相应材料设备招投标,择优选购材料设备。

(四)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工程款及管理费支付审计

1.勘察费、设计费、项目管理费及监理费的支付审计程序

(1)工程组将经过审核的付款申请提交给资金组;

(2)资金组审核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3)工程组根据审核意见办理付款手续。

2.工程预付款支付审计程序

1)工程组将经过审核的工程预付款请款单,提交资金组;

2)资金组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3)工程组根据审核意见,支付工程预付款。

3.工程进度款支付审计程序

1)工程组将经过审核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提交给资金组;

2)资金组现场核对工程形象进度后,对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进行审计,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

3)工程组根据审计意见,办理支付工程进度款事宜。

(五)工程洽商、变更审计

1.工程组事前将洽商、变更事项有关变更费用的书面材料及变更费用预算书等资料提交给资金组;

2.资金组对洽商、变更费用进行审计,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

3.工程组根据审计意见,填写正式的变更洽商记录,并提交资金组作为结算审计依据;

4.5000元(含)以下的正常施工技术洽商,资金组不参与审计。

(六)工程索赔费用审计

1.工程组将经过审核的索赔申请报告书和有关损失费用的书面材料提交给资金组;

2. 资金组进行审计,在接到完整的索赔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

3. 工程组根据审计意见,与施工单位签订索赔协议,落实索赔金额,并将索赔协议提交资金组作为结算依据。

第四十六条  竣工结算阶段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工程组将经过审核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提交给资金组;

(二)资金组进行竣工结算审计,尽快出具审计意见;

(三)工程组按照审计意见和施工合同有关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第四十七条  竣工财务决算阶段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等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资金组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提供财务决算报告所需相关资料。由基建财务部门提供财务决算报告;

(二)工程组将资金组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交给资金组;

(三)资金组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后,出具审计报告;

第四十八条  在全过程跟踪审计过程中,资金组应对每个审计事项出具相应的审计咨询意见,重要事项请示学校有关领导同意后,提供给工程建设相关单位。

   

  第五章 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第四十九条 对工程实行施工阶段项目管理制度,赋予项目管理公司相应的权利,确保其顺利开展工作。并要求项目管理公司及监理公司人员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重要结构部位按作业程序及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没有项目管理人员的签字,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定期组织指挥部人员进行质量大检查,查其是否按图施工,是否符合操作规程,是否符合质量标准等。

第五十条 重视开工前施工图纸的会审,以减少施工过程中的变更修改。

    及时组织有关技术人员熟悉图纸,同时向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方、监理单位提出要求,充分发现问题,并组织四方共同会审。设计总负责人进行设计交底,然后分专业、工程会审,最后各工种在一起进行工种对接会审,以消除图面差错,修改不合理设计,确定需增减项目,会后由施工单位编制会审纪要,四方签证后共同执行。

第五十一条 重视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工作,施工组织设计是根据工程承包组织的需要而编制的技术经济条件,其内容既包括技术的,也包括经济的。在组织技术人员会同项目管理单位审查时,应着重处理好质量与进度、安全与效益等各方关系,及时纠正为片面赶进度、抓质量而忽视的工程造价的方案。

第五十二条 严把设备质量关,保证质优价格合理。为防止不合格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可采用甲乙双方调查市场,认质认价的办法。严格材料进场制度,由甲方同项目管理单位一起检验进场的材料和设备,三无材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现场送往实验室做实验的各种材料的取样,也必须由甲方、项目管理方、施工方三方人员共同在场,按规定抽取。

第五十三条 实施目标管理。在工程开工时,确定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三大控制目标,并针对工程的规模及复杂程度确定与之相适应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制,制定出每周、每月的工作计划,并定期组织在建工程协调会,以监察上周、上月的质量、进度执行情况,安排下周、下月具体计划,及时解决各方存在的需协调的各种问题。

第五十四条 严格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工程竣工时,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可组织有关单位对工程进行预验收,并对工程中存在的质量缺陷提出书面整改措施及期限,督促和协调施工单位做好正式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章  廉 政 制 度

第五十五条 各级领导干部和参与基本建设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章制度与工作程序开展基建工作,做到公开、规范、公平、公正。

第五十六条 校领导不参与基本建设招标工作,不介绍、不推荐有关单位和个人参与学校基本建设的投标工作。各级领导干部不准违规插手与干预基本建设工作,并严格管好下属工作人员和自己的亲属。

第五十七条 各级领导干部和参与基本建设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廉政工作纪律:

(一)不准泄露招标机密;

(二)不准与投标单位(包括拟投标单位,下同)和中标单位私下接触;

(三)不准为投标单位和中标单位游说;

(四)不准接受与投标单位和中标单位有关的吃请、旅游和娱乐活动;

(五)不准索要、收受投标单位和中标单位的任何好处费、回扣、礼金、有价证券、礼品等;

(六)不准以任何理由向投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募捐、拉赞助、报销费用、借用车辆、手机以及其他设备和生活用品;

(七)不准请投标单位和中标单位为本部门及个人和亲属装修房屋、购置物品;

(八)不准向投标单位和中标单位介绍家属或亲朋好友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等经济业务。

第五十八条 学校基建管理部门须按要求与施工、监理中标单位签订并严格执行《工程廉洁自律责任书》。基本建设管理人员须按要求向基建管理部门签订《基建管理人员廉洁自律承诺书》,并严格遵守承诺。

第五十九条 认真贯彻落实反腐倡廉建设责任制,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若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对有关当事人和领导做出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