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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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学院基建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工程项目质量及学院利益最大化,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标范围:所有新开工的新建、改、扩建项目,单项投资在规定范围内的基本建设项目均采用招标的方式。招标的方式以公开招投标为主,公开招投标数额标准按《中华人共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招标申请:由基建处会同招标代理共同整理相关资料向市建委招标办公室(简称“标办”)、国管局政府采购中心(简称“政采办”)或国家其他指定招标平台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发布招标信息:投资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一律采取市场公开招标,在相关招标平台发布;投资及采购额低于公开招投标标准的材料、设备,也按公开招投标程序执行。

  第五条 受理报名:达到公开招投标的项目,由招标代理按照相关国家招标平台程序接受投标人报名工作;为保证项目公开、公正,未达到公开招投标标准的采购也一律委托招标代理,按照市场公开招标程序进行。

  第六条 投标人资格审查:按照国家公开市场招标平台的要求,遵照法定程序对报名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第七条入选单位:公开招投标的项目由国家招标平台按相关程序产生。

  第八条 招标文件的编制:由基建处负责,协助招标代理方根据市建委招标文件范本,结合工程情况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由学院领导审核后报招标办备案审核。

  第九条 实物工程量和标底的编制:项目实物工程量及标底编制,按照规定,一律按照政采程序执行。50万以内的造价单位由政采网定点采购,50万以上的由政采公开招标。完成政采后,确定的造价审核单位根据学院提供的施工图、招标答疑等资料编制实物工程量清单及标底。

  第十条 招标答疑:由基建处、招标代理会同现场管理人员组织入选单位及相关人员踏勘现场,并落实回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必要时以书面文件报招标办审核同意后分发给各投标单位。

  第十一条 投标: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施工图、实物工程量清单等文件编制技术标和商务标,按规定要求投标。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组:由国家招标平台负责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通知专家评标时不得告知招标单位及招标项目,只通知评标时间。

  第十三条 评标:评标专家组根据有关规定对技术标进行评分。商务标的评分则根据招标办的评分规定,然后对各投标人的商务标报价进行综合计算后产生,最后根据两项得分计算出总分。

  第十四条 中标:由评标专家组根据各投标人的得分情况,对投标人依据得分从高到低依次排序,然后由招标小组集体评标后产生中标人。原则上采用最高分中标或合理低价中标的方法。

  第十五条 公开招投标标准限额外招标,由我院参照公开招投标办法由基建处负责实施。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即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