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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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学院基本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建工程施工管理,有效控制工程建设投资、施工质量和工程进度,提高工程项目的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新建工程或大型维修工程现场施工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土建工程、管线、设备安装及装饰工程等施工管理。

  第三条 凡与工程现场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学校基建处负责基建工程及大型维修工程现场管理,基建处领导担任项目负责人。根据施工管理需要,确定项目管理公司,且每项工程需委派基建处1-3名素质高、业务精、施工管理经验丰富的工程管理人员,与项目管理方的工程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甲方代表)共同负责现场施工管理。

  第五条 甲方代表对现场进行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技术管理、工程量审核管理、工程进度管理、文明安全监督管理、工程款支付管理、设计变更与工程签证管理、材料验收管理、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及竣工验收管理。

  施工过程中的一般问题,由甲方代表现场协调处理,重大问题和技术难题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汇报,由项目负责人协调处理。

  第二章 开工准备

  第六条 工程项目开工前,由甲方代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协助并监督施工单位办理环保降噪手续,负责与质量监督部门、环保部门的日常联系,并办理报验手续。

  第七条 甲方代表根据工程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条件,审核施工单位提出的现场平面布置,合理确定施工区、办公区、生活区。施工单位必须依据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按照文明工地的要求和验收标准,搭设现场办公室、职工宿舍、工地食堂、厕所等临时设施。

  第八条 基建处负责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施工用水电管线、设备、计量表具可委托施工单位实施,水表、电表由甲方代表负责协调学校水电管理部门与施工单位办理交接手续;督促施工单位到学校保卫部门、驻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有关施工人员暂住管理手续。

  第九条 施工单位项目部进驻现场后,甲方代表需对施工单位项目部成员进行核验,如发现进场人员与投标名单不符,按合同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监理部进驻现场后,甲方代表应认真审查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并对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人员进行核验,如发现进场人员与名单不符,按监理合同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图纸会审记录由项目负责人和甲方代表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的现场放线定位、高程由北京市测绘院测定。施工单位负责实施施工图轴线定位,甲方代表会同监理查验灰线及正负标高,并将结果上报项目负责人确定。

  第三章 施工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实行每周工程例会制度,工程例会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总包单位、分包单位项目经理及主要技术和管理人员、甲方代表参加,项目负责人参加重要工程例会。监理单位可根据施工需要,随时召开专题会议。所有会议须形成会议记要。

  第十四条 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工程监理规范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甲方代表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监督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执行情况。基础分部工程、主体分部工程、专项工程等验收,由监理单位主持,根据规定,通告勘察、设计、施工、建设、质量监督等单位参加。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自行采购或基建处采购供应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由采购方负责提供质量合格文件,报监理单位验收。必须进行抽样检测的由监理部见证取样,由采购方与监理共同送检并负责提供检测报告。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不得使用。由供货单位负责安装、但需总包单位配合的设备(材料)的管理,视同单项分包工程管理。

  第十六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由基建处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方案。没有设计变更方案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安排施工。

  第十七条 房屋建筑使用单位不得直接要求施工单位进行工程变更,如因改变使用功能需变更原设计的,需向基建处提出申请,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后,由甲方代表按规定要求和程序通知施工单位进行变更。

  第十八条 所有设计变更必须由设计单位签发或确认;施工单位的技术核定单由工程监理、甲方代表签字后报项目负责人审核确认,然后送设计单位核准。

  第十九条 甲方代表负责监督工地施工安全管理。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网络,落实责任到人,并配有专职安全员。

  第二十条 甲方代表同为基建处安全责任人。要定期、不定期的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安全防范措施及安全员的工作予以监督和指导,发现安全隐患立即通知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跟踪检查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甲方代表必须立即向项目负责人报告,配合施工单位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督促施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对职工进行文明施工教育,遵守学校校园文明管理规定,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夜间连续施工须报环保批准,工程土方内运必须倾倒在基建处指定的地点,并由施工单位负责倒土场场地平整,不得造成校园道路污染。

  第二十三条 甲方代表会同监理应定期组织用电、用水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和浪费现象,立即通知施工单位整改,因施工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甲方供电、供水设施设备损坏,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

  第四章 工程验收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分部分项验收的规定,在工程施工的不同阶段办理有关分部、分项验收及专项检测。主要验收项目包括地基与基础验收、主体验收、保温节能专项验收、消防验收、人防验收、规划验收、竣工验收、环保验收等,主要检测项目包括防雷检测、外窗淋水试验、通球试验、接地检测、室内空气环境检测、防水试验等。

  第二十五条 基建处收到建筑工程施工竣工报告后,负责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有关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根据需要,有关的使用单位负责人参加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6.建筑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7.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8.有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9.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第二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基建处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基建处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三)基建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北京市质量监督机构;

  (四)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1.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审阅工程建设竣工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根据现场察看情况,提出施工质量改进意见和建议;

  5. 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根据竣工资料审阅情况、现场验收情况,提出竣工资料完备性、施工质量改进意见和建议;

  对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五)根据工程竣工备案的有关要求,甲方代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工程交付使用3个月后,根据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要求,甲方代表负责联系环境检测部门进行环境检测,检测合格后,申请建设工程环境影响验收。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依据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技术核定单、工程签证单等编制工程决算书交基建处,甲方代表整理、初审后,经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送资金审计方和财务处审核。

  第二十九条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基建处与施工单位依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与施工合同同时鉴定。甲方代表负责组织协调保修期内的维修工作。保修期满后,由基建处会同学校有关部门、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和设备质量进行复验,确认无质量问题并签署合格意见后方可退还质量保证金。

  第三十条 所有建设工程档案由项目前期管理人员、甲方代表及其他有关人员负责收集,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整理。竣工验收后由甲方代表组织移交城建档案馆和学院综合档案室。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行。